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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财经学院·经济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院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0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上进,爱校爱家,热爱集体、关心同学。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敢于同违章违纪的行为做坚决斗争,促进校园和谐,努力维护学院和社会的稳定。
3、道德品质优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原则,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思想好、学习好、工作好的“三好学生”。言行一致,文明礼貌,思想品行考核合格。
4、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考核期内学习成绩排名本系年级前1%者可参评)。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与政治觉悟,积极要求进步。考核期内获校级以上奖项两次以上。在工作、活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院、系团委(分团委)、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和各班班长、团支书以及在社团、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发挥骨干作用并受表彰者可优先考虑。
6、生活俭朴,不奢侈、不铺张、不浪费,在节约型校园建设中有实绩表现。
7、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读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定步骤采取个人申请,集体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及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各系初始名额。
2、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按照学院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所在系申请国家奖学金。
3、成立学院、系二级评审小组。系评审小组(其中包括10%的学生代表)具体负责组织审查初定,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各系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生处报送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4、学生工作处对各系评审小组上报的名单进行汇总、审核,报院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审定后的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结束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上级部门。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奖学金后,应及时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档案由学院、学生处及时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方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